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峡江易学堂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峡江易学堂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2013年5月24日股东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宜昌峡江易学堂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法定地址为: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东山大道12-107号。
第三条 公司设一总部,两个办公点。
一:总部设在宜昌市东山大道12号107室。
二:两个办公点:
(一)办公点:宜昌市东山大道12号107室(4楼)。挂牌《峡江易学堂》 。由董事长许松柏、经理向延平、起名专家魏大钦主持。
(二)办公点: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商业城南门街(同仁诊所)对门二楼,挂牌《风水
八卦》。由副董事长刘全春、董事余昌菊主持。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第四条 本公司宗旨为:本公司的业务活动以博大精深的易学理论为支柱,告诉民众趋吉避凶,远离灾祸,平安发展,走向富裕,追求幸福,以造福社会,造福民众,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为宗旨。
第五条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
主营:
易经文化研究,企业及个人形象策划、咨询服务。企业及个人取名服务,室内布局设计,工艺美术品销售
兼营:六爻预测、奇门遁甲预测、四柱八字预测、大六壬预测、天星择日。
公司的经营方式:自负盈亏,自收自支,按收入比例分配。
第三章 注册资金和投资者的出资数额第六条 本公司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五万元。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十万元。其中:现金一万元,机构设备二万元,房租一万五千元,其他二万元。
第七条 投资者的出资数额:
1. 许淞柏出资(以人民币计)五万一千元。
2. 刘全春出资(以人民币计)一万元。
3. 向延平出资(以人民币计)一万元。
4. 魏大钦出资(以人民币计)一万元。
5. 余昌菊出资(以人民币计)一万元。
6. 廖才伢出资(以人民币计)九千元
第四章 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本公司的投资者为:
1. 许淞柏住址:宜昌市西陵区东山大道;
2. 刘全春住址:长阳县商业城南门街;
3. 向延平住址:长阳县龙舟坪镇王家棚村;
4. 魏大钦住址:湖北省地质大队。
5. 余昌菊住址:宜都市。
6. 廖才呀住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银杏公寓
第九条 投资者的权利与义务:
一. 投资者的权利
1. 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选举监察人组成监察会;
2. 听取董事会或经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3. 审查董事会或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和决算;
4. 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5. 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与停业;
6. 享有分配股息、红利的权利;
7. 享有修订公司章程的权利;
8. 享有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
二. 投资者的义务
1. 以自己的投资额承担有限债务责任;
2. 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3. 投资人转让自己的投资时有取得其他投资人同意的义务。
第五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第十条 投资者(股东)会议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投资者(股东)组成。分常会和临时会议,常会每一年召开一次。经1/3以上的投资者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投资者(股东)会议的职权如本章程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经营决策和执行。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3]人。
董事由投资者会议选举或协商产生。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或协商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任期2年,可以连任。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投资者(股东)会议;
2. 执行投资者(股东)会议的决议;
3. 向投资者(股东)会议作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聘请经理、大师、会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
5. 确定职工工资和制订职工奖惩办法;
6. 拟定公司生产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分配股息和红利、增资、合并、转让等方案;
7. 处理公司对外重大事务;
8. 罢免、解聘公司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9. 公司章程规定或投资者会议授予的职权。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主持。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2/3,不足法定人数的,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为公司监察机构,其法定人数为3人。监事会监察员由投资者(股东)会议选举产生。选举依据:
1. 不是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秘书;
2. 熟悉法律、政策、财会业务;
3. 是公司投资者。
监察员任期2年。
监事会职权:
1. 参加董事会有关财务预决算和股息、红利分配方案等财会会议;
2. 检查公司会计帐簿及了解财务状况。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董事负责制。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职权:
1. 主持公司发展大计,制订工作计划,提请董事会审定,并组织实施;
2. 向董事会提出工作报告;
3. 代表公司或授权代理人签署合同、协议等;
4. 聘任或解聘公司直属机构成员;
5. 以公司名义处理公司对内对外事务。
经理任期2年,可以连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第十五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制度的规定输。
第十六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会计帐册应记载如下内容:
1. 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 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3. 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4. 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情况。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3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七章 收益分配第十九条 公司在盈利的营业年度内,应依法向国家缴纳税收,对税后利润先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然后对投资者(股东)进行股息或红利的分配。分配的比例和方案由董事会制订,提经投资者(股东)会议批准。
第二十条 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3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
第二十一条 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八章 解 散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解散:
1. 合同或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已届满的;
2. 合并或全部资产转让的;
3. 董事会或投资者会议作出解散特别决议的;
4. 经批准停业而未按期恢复营业的;
5. 因自然灾害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不可抗力的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的;
6. 合同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发生的。
第九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用工制度、工资制度、福利制度、劳动保险与劳动保护制度、劳动纪律制度按照有关规定由董事会讨论另行制订,提经投资者会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为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投资者会议通过,并报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认可。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
全体股东亲笔签名:
二0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